案例分享|已充值未兑换虚拟币的款项,应缴纳增值税!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汇币兑换。”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款:“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汇币兑换。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汇币兑换,明税公众号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为本站原创,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