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一档口被罚款2万!
“轰轰轰……轰轰轰……”
一声声巨响心币,
伴随着一道道五光十色
从马路上疾驰而过心币,
当心币你开着改装过的摩托车
想要炫耀耍酷引起大家注意的时候......
根据市民多次投诉反映和前期掌握的线索,市公安交警部门很快就锁定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H03***的二轮摩托车,并对该车的使用人钟某进行调查询问心币。钟某很快便向民警同志承认了非法改装车辆的情况。
车辆改装记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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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改了化油器,因为车辆有汽油味溢出,费用人民币300元心币。
02
第二次,改了透镜和排气,费用人民币600元心币。
03
第三次,改了中缸和透镜,费用人民币600元心币。
04
第四次,改了排气和电池,费用人民币300元心币。
05
第五次,改了外壳,费用人民币218元心币。
因该车涉及在机动车维修店非法改装,10月19日,市公安交警部门将这宗案件通报到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市公安交警、市车技所、端州区道安办组成联合执法队,根据粤H03***二轮摩托车的使用人钟某提供的线索,对一家名为“**成”的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执法调查,发现该店全称为“端州区**成摩托车配件店”,是经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项目为摩托车小修维护心币。
10月19日至26日心币,
经联合执法队多次上门调查取证心币,
对该店经营者刘某依法询问心币,
该店经营者刘某向执法人员承认心币了
该店承接改装心币了粤H03***二轮摩托车的
部份改装项目心币,
改装部位与收费情况与
该车使用人钟某的陈述一致心币。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端州区**成摩托车配件店的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心币。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心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心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心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心币。
执法君提醒:
各位司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心币,
切勿心存侥幸心币,铤而走险,
擅自改装机动车心币,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将继续联合市公安交警部门
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联合执法行动心币,
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心币,
为市民创造安全、舒适的交通环境心币。
来源:肇庆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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